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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协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地区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单位 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 规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;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安全及信 息化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,保障国家利益、会员合法权益和用 户利益;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专业精神,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 化建设,探索与研究新形势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管理工 作的新规律、新方法、新途径;参与交流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 化建设的学术研究等活动,为佛山市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,本会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中共佛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。本会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 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。

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 – 2 – 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组织与开展促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交流 活动,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,传递最新科技信息、市场 动态。
(二) 开展《网络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,向 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开展相关咨询服务,大力 倡导依法办网、依法治网和依法用网,清朗网络空间。
(三) 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,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 协作,维护会员利益;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,提 高行业服务质量。
(四) 开展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发展研究,建立信息搜集与 整理、统计与分析工作,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 沟通。
(五) 邀请网络安全及信息化方面的专家,为企事业单位 作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,并根据需要提供解决方 案和技术支持。
(六)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有关信息资料,建立协会信息 传播平台,充分发挥其信息共享、互联互通、宣传、教育、服务 会员的功能。

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:
(一)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;
(二)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, 不从事商品销售,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在会员中 和负责人当中分配;
(三)本会建立决策机构、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 制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;
(四)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,遵循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原则, 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本会和会员利益;
(五)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,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九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,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 定影响的个人。
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 意愿。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、教育及 学术团体 。
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领域有一定专长和技术的专 业人员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——秘书处,发给会员 证;
(四)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。

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监事 以及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 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;
(五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 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六)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,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其他会 员的合法权益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,提供有关资料,为 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七)接受会员评议,遵守评议章程,执行评议结果;
(八)维护团结、增进协作,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 誉的事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 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:
(一)申请退会的;
(二)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;
(三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 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 –
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; 会员资格终止的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在本会网站、 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 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 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 的决策,须经民主表决通过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
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 书长 1 名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定, 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(一)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二)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三)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;
(四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(离)休干部(包括领导职务 和名誉职务、理事、监事等)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。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4 年。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遇 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、修改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 (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 法进行)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七)对本会更名、重大事项变更、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做出决议;
(八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修改章程,组织 解散等重大事宜,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 会议,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 备案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5 日将大会的时 间、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。

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为本 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理事会任期 4 年。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%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,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且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,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, 可提前或延期换届。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。遇特殊情况,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 员大会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必须为本会会员;
(二)须经本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;
(三)支持本会工作 ;
(四)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。

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召集会员大会;
(二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三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五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,领导本团 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表决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 终止;
(九)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十)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(十一)表决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 召开。增补理事,须经会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 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。
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会长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,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召 开理事会会议,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 议议题。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 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会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 议:
(一)会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(三)监事提议时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 会议时,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监事提议召开理 事会临时会议时,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提议召开 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。
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理事 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,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出席会议 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。
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进行表决,应当采取 民主方式进行。选举理事、监事以及负责人,应当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。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 要和会议决议。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、监事 当场审阅签名。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各种会议决 议、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 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 地居民担任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 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,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 出决定并形成决议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,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 及协调能力,社会信用良好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;
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 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能够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八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,会长、 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,须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备案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四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 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受会长委托,召集和出席理事会、会员大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 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,但不超过两届。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,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秘书长、副 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 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 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 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 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,处理本会日常事 务性工作。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,应形成会议纪要,抄送理 事会和监事。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(代表)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及终止, 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,履行民主程序,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 成决议,并向全体会员公布。各分支(代表)机构的名称应冠以 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,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 委员会等。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、办事处、联络处等。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,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,不带有地域 性特征。分支(代表)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各分 支(代表)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、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 要设置,有明确的名称、负责人、业务范围、管理办法和组织机 构等,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与专职工作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。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, 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努力提高业务能力。

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购买服务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和会 员承受能力等因素,合理制定会费标准,遵循合理负担、权利义 务对等的原则。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,不具有浮动性,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,向 全体会员公开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:
(一)会长、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;
(二)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8000 元;
(三)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;
(四)监事、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。

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 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财政、 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 业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 理的工资薪金支出。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 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 和挪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 例内,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,其中: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 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(含地市级)以上地区 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,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 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。本会接受税务、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,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 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、核算。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,不 另立会计账簿。本会的资产,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。 本会的银行帐号、账户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。未经理事会批准,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,不得将公款借给外 单位,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 任出纳,实行账、钱、物分人管理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 实行会计监督。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,必须按《会计法》的有 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,每年 3 月 31 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(三)财产清册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对会计凭证、会计帐薄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 案,妥善保管。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、工整,符合《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》要求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,取得的发票应 为合格、有效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,并向 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 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、 补充。

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,定期向会长、 理事会、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,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,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,本会予 以配合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本会 注销清算前,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 党建工作

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 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规定,凡有三名以上 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,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 设立党委、总支、支部,并按期进行换届。规模较大、会员单位 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,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 党委。

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上级党 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,督促指导所 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,审批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审核社 会组织负责人人选,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 动事业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自身建设。
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公益性或者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9 月 7 日第 二 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不符, 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